滩涂权属认定与滨海文旅开发的规范路径
随着宁波轨道交通12号线“海上列车”的走红,宁波象山滨海旅游迎来新机遇,海洋文旅发展空间得到显著拓宽。2026年国庆假期,当地文旅市场热度高涨,开渔体验、滨海观光、海岛休闲等项目收获大量游客好评,全域文旅发展迎来新机遇。文旅市场整体向好的同时,社会也围绕滨海滩涂运营模式展开探讨,花岙岛一处滩涂受到公众关注。有游客反映,古樟沙滩外侧滩涂区域被经营者架设围网整体圈隔,进入滩涂体验赶海需每人缴纳38元费用,未付费游客仅可在岸边干沙滩活动。属地乡镇与运营方表示,围网主要出于安全管理与项目运营需要,岸边沙滩仍免费开放,游客可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收费赶海区。在这一文旅运营模式引发的讨论背后,是潮间带滩涂权属认定的法律议题。滩涂存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两种权属路径,认定上的差异将影响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判断。
一、滩涂法律定性的二元法律框架
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,滩涂究竟为国家所有亦或是集体所有,在立法层面并未作出统一的权属界定,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。
一方面,《宪法》等法律采取“国家所有为原则、集体所有为例外”的立法结构,承认滩涂可为集体所有的可能性。依《宪法》第9条规定,滩涂属于国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,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除外。《民法典》第250条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定方式,并且在第260条中明确,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含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。《渔业法》第17条也对国家所有之滩涂和集体所有之滩涂做了区分,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授权或承包规则。《土地管理法》中虽未直接提及“滩涂”,但对“养殖水面”“荒滩”进行了规定,保留了集体所有的可能性。
另一方面,《海域使用管理法》将海岸线向海一侧区域认定为海域,并规定海域只能属于国家所有。依该法第2条规定,海域包含内水、领海的水面、水体、海床和底土,而内水则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。若采取海洋管理领域通用的“平均大潮高潮线”标准划定海岸线,海岸线为大潮高潮时的水陆分界线,则滩涂作为潮汐周期性淹没与出露的区域,整体处于海岸线向海一侧,属于海域的组成部分,并不存在由集体所有的法律空间。《海域使用管理法》也考虑了历史存留的沿海滩涂的集体使用现状,在第22条中规定了历史上由集体经营、管理的养殖用海,可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集体。
两种权属观点的分歧,本质是“海陆二元立法”在潮间带地带的规则冲突。权属状态下的模糊不清,给基层治理带来了困惑。当然,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也存在共识部分:滩涂原则上属于国有,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集体所有;对于历史上由集体使用的养殖用海,集体可继续享有海域使用权。
二、滩涂开发行为的法律审查
滩涂权属上的学理分歧,并不直接决定滩涂开发运营模式的法律评价。从法理上看,滩涂所有权归属仅确定资源的权利主体,而分区运营的合法性,还需叠加行政许可、公共利益约束等多维度法律审查。无论滩涂最终定性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,相关行为都需要经受法律层面的审慎检视。
若认定滩涂属于国有海域,则根据《海域使用管理法》规定,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,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海域。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海域的,依法律规定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,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。
若认定滩涂属于集体所有,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成员行使所有权,享有使用、收益等权利。但集体所有权也并非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,权利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,遵守自然资源管理、生态保护等法律规定,符合国土空间规划、海岸带保护规划。
三、滨海资源开发的规范路径
从长远来看,要妥善回应此类社会关切,可从立法、监管、治理三个层面完善制度体系,厘清公共资源的权利边界与开发规则。
第一,统一权属认定规则,加快滩涂确权登记。针对潮间带滩涂权属模糊的问题,可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晰海陆分界标准,划清土地与海域的边界,在执法层面持续推进沿海滩涂确权登记工作。确权过程中,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,一方面坚守国有海域的公共属性底线,另一方面保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,建立联合监管机制,强化事前事中监管。自然资源、文旅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可探索建立滨海文旅项目联合审查机制,对滩涂开发相关项目开展协同审批。同时完善常态化执法巡查机制,依法管理海域使用相关行为,保障滨海海域资源规范利用。
第三,兼顾公共资源公益属性,优化基层开发模式。基层政府在推动滨海文旅发展过程中,要统筹平衡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需求。在保障公众滨海空间使用权益的基础上,市场化开发可作为滨海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。在引入社会资本开发滨海资源时,可明确约定公共空间保留范围、公益服务相关安排,推动滨海公共资源更好服务公众需求。
作者单位:吕双全 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、法学院副教授
